当 事 人:肖坤华(身份证号:43002*******4215)
住 址:湖南省*******
我局于2016年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6〕003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主体工程(酸洗磷化、清洗、喷粉、喷漆、烘干等工艺)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和粉尘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你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你处缴纳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我局向你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催字〔2016〕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办公室
联系人:缪先生、张小姐
电话:875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