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周安圣
身份证号:44172119**********
住 址:湖南省汉寿县************
我局于2017年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7〕062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灯饰配件加工项目主体工程的生产使用,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向你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责令改正决定及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催字〔2018〕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电话:87682105 8755202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