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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催字[2018]029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25 分享:

   事 人:中山市沃峰电线有限公司

       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13号P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彭华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21998W

  我局于2017年818日作出了《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7〕053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万元。并向你公司送达上述决定书之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中(横)环罚字〔2018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公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办公室

    联系人:先生、李先生 

    电话:87682105 87552020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