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肖坤华(身份证号:433027************)
住 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经我局调查核实,肖坤华(身份证号:433027************)投资经营的灯饰配件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配套喷漆、烘干)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同意,已建成该项目。该项目需配套的喷漆、烘干废气治理设施、喷漆废水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我局验收合格,你厂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
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11月2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11月27日对你厂经营者肖坤华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横)
环违改字[2015] 112701号( No.00000471)和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2016年1月19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你厂既没有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6〕003号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厂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违反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规定类”第七项第1条第(5)款(涉及喷漆喷涂和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第③小点裁量标准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6]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首层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电话:87552020 传真:87768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