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日允(身份证号:41162************):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0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与黄方艺(身份证号:441************)共同经营的洗水厂(以下简称你们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们厂主要从事服装洗水加工生产项目,你们厂洗水、染色、脱水工序产生废水,废水经地面排水渠排到墙边下水道。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3月22日、2019年2月25日对你们厂生产车间检查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们厂工人黄仕仲、黄春华,经营者黄方艺、黄日允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3月25日对你们厂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废水检测报告((中山)中能检测(监)字(2019)第0163号)、现场检查照片、黄仕仲、黄春华、黄方艺、黄日允身份证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们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们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9〕0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6月1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
联系人:张先生、何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