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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横)环罚字〔2019〕05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5-27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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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1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塑料吹膜的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厂于201711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9053号)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修订版)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五条第(2)点第①款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部分建成,污染物经部分处理或转移处理的:Ⅰ.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规模小的,罚款36-40万元”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0524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张先生、王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