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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中(横)环罚告字〔2019〕05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30 分享:

彭秀军(身份证号:430422************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48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未经环评审批,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厂于20194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948日对你厂生产车间检查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49日对你询问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49日对你厂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你本人身份证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

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90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24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环保分局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