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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中(横)环罚告字〔2019〕01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23 分享:

李德训(身份证号:452523************):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122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该公司于2016年8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李德训作为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8年12月27日对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对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主管李培为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27日对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中山市展誉五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李德训身份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类第(5)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①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规模小的,罚款5-7万元”的规定

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9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16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环保分局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