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毅(身份证号:532131************):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12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裕祥工业区华裕路南210号首层第2卡灯饰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经营的灯饰配件厂从事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厂于2018年9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8年12月24日对你经营的灯饰配件厂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25日对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你本人身份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拟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9〕0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你若要求听证,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你不申请听证,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可以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4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环保分局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