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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横)环罚字〔2019〕01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09 分享:

郭红昌(身份证号:410423************):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101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经营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胜裕北路8号3楼的氧化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该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厂于2018年9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我局向你()邮寄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9007号)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9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0403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何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