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万传(身份证号:452421************):
我局于2018年对你作出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8〕049号),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并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中(横)环罚催字〔2019〕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3月2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1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何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