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昔尧(身份证号:440620************):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辉达平面设计部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中山市横栏镇辉达平面设计部主要从事树脂版生产项目,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于2016年11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8〕077号)之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山市横栏镇辉达平面设计部已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你作为中山市横栏镇辉达平面设计部的经营者,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2月2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政府大院内经贸办3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王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