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横栏镇和豪灯饰配件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92442000MA52C6F05Q):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04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石材配件加工生产项目,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厂于2019年2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9〕061号)之后,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厂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决定部分采纳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8月0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
联系人:李先生、张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