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军(身份证号:452826************):
经我局调查核实,2018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五金加工厂(地址: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四队九顷路口******)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五金灯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你厂清洗废水工序产生废水,废水从墙边的裂隙直接流入河涌。
我局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8〕076号)之后,你(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02月2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横栏分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8号政府大院内经贸办3楼环保办公室
联系人:张先生、王先生
电话:8768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