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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栏镇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3-27 分享:

  规范性文件: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战略,全面深化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镇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我镇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57号);

  (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改〔2018〕393号)

  三、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横栏镇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

  四、奖励类型

  (一)鼓励上规上限企业发展:对首次上规上限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自首次上规上限后连续在库且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后续年度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享受资金补助年限不超过2年。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规模以上“十二”行业等服务业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当年奖励。对新纳入“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获得市“助保贷”贴息的,我镇再按“助保贷”贴息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建成后并整体运营1年以上,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对综合体内每新引进1家在我镇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且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商业企业,对综合体经营者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对被评选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由镇按市级标准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同步投入。鼓励建成楼宇引进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互联网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对满足条件的楼宇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市级特色楼宇并获相应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镇按市级标准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特色产业楼宇镇级补助资金)对入选为市的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镇按市级标准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对新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为期2年的租金补贴。纳入“中山市服务业新兴业态企业库”的企业,给予服务业新兴业态认定奖励,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 1万元。对新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新兴业态企业,给予为期2年的租金补贴。鼓励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自身发展战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一个或几个服务环节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新组建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为同一法人或者其他证明企业关系材料),且企业注册地为横栏并在2年内实现上规上限的,对新组建企业在首次上规上限企业补助资金外,再补助3万元。

  (三)促进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工作对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每增加10%(含),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贯彻落实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服务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四)鼓励旅游业发展:对成功申请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由镇按市级标准1:0.5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支持。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的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提升级别的,按资金差额给予扶持奖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荣誉、奖项、示范基地等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国家、省)创建评定中,按最高奖励项目只给予一次奖励,同级不重复奖励。组织游客在横栏镇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旅行社(含分社)须提前将组织接待游客到横栏镇过夜的旅游团资料向镇经信局报备,接待的酒店须做好旅游团入住记录供审核。游客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镇三星级(含三星级)酒店、国际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100个以上(含100个)的酒店,按每人每晚1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每人每晚奖补20元(以销售发票为准)。

  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租金补贴,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五、文件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