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许春明
居民身份证:36252319**********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西城乡梅源村王科**号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机关(单位)已于2026年3月1日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0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