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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00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0-29 分享: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古镇淼桦喷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901327

负责人:肖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栏镇永兴工业区富业路**厂房第*卡第*车间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机关(单位)已于20250929日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2025]10-005),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机关(单位)根据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10-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10月29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