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黄礼
居民身份证:51253419**********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翠湖路*号御琴华府**座***房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A区利安路7号生产经营的五金喷涂厂,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序号“79”的违法情节为严重,处罚细化幅度在“14000元至20000元”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0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