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瑞豪玻璃工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H3AJ09F
经营者姓名:王秀珍
居民身份证:4329271962********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兴北路**号**层之五
因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5-027号),已于2024年7月2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经营者王秀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5-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