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裕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XBX0A
法定代表人:潘远森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西边路**号**层之一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中山市裕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27日上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远森的陪同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为一家五金配件加工厂,主要是对金属丝进行弯曲、焊接等操作,生产工序为卷弯,焊接等。现场有焊接平台3个,现场有1名劳动者苏军保正在进行氩弧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提供苏军保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你单位无法提供。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氩弧焊属气体保护焊,你单位氩弧焊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远森询问笔录1 份;员工苏军保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 份;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执法人员下达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执》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企业提供的焊工报名《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4年12月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应急复查[2024]第5-0172号)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阶次A“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5-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