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军太
居民身份证:3624*********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中山市横栏镇正信路投资经营的五金厂于2022年7月25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35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8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联系电话:0760-87668031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