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92CJ3D
经营者姓名:卢文清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富横西路兴业街**号**层
因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2024 年5 月15 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25号),已于2024年7 月1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没款2008 元交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3〕第4-021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梁培南(19121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 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