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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粤中横栏听告字〔2024〕第3-00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01 分享:

姓名:张素美

居民身份证:3412041968********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集镇******* 

因你(单位)20240417在中山市横栏镇四沙市场东门右侧外摊档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中医针灸诊疗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2.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决定书)》(文号:粤中横栏卫监先登〔2024041701号)所登记的物品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听告字〔2024〕第3-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听告字〔2024〕第3-0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0701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先生、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