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刘井养
居民身份证:44023219***********
住址:***
因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 2023 年8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 5-025号),已于 2023 年 9月3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 内 ,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到指定账号,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5-00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