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郑祥财
居民身份证:4206241985******13
住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三组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3]第1-06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机关(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圆整(¥37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1-0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01月1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