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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8-03 分享:

姓名:何慧明

居民身份证:362428********

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本机关(单位)对你(单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和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1-016),处罚决定如下: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2]1-016),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你(单位)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恺琦(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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