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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1-22 分享: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横栏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2

横栏镇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正本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核准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散居孤儿;

(五)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六)市民政局相关规定救助的其他对象。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以上(一)、(二)、(三)、(四)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以及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二)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准确、及时。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人社分局协助做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村(社区)负责确保本辖区内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全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上报工作。

第九条  医疗救助金管理,按镇政府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实施。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项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6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5万元。

本办法第三条(三)、(四)项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第十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当月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自付和自费费用)单次或累计符合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市级补助符合政策范围内尚未解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镇级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  重特大疾病救助办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再到镇社会事务局申请医疗救助,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横栏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民政局认定属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

(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

(五)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村(居)委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镇社会事务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以市民政部门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镇社会事务局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  医疗救助对象达到出院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列入救助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

第十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民政部门社会事务局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冒领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横栏镇人民政府解释。

二十  本办法2018121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