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远青
居民身份证:4414241968********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你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本单位已于2026年8月26日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3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单位根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单位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于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