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潘雁盛
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99
身份证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鄱岭村大坡岭屯**号
联系电话:159760***07
案由:工资支付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拖欠李菊华、陆阿闷等16名劳动者2026年4月至2026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83854.60元(具体明细可见《潘雁盛截至2026年9月30日尚未支付李菊华、陆阿闷等16名工人工资表》)。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潘雁盛金属制品加工厂尚未支付工资明细表》、微信支付凭证截图等资料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要求你足额支付李菊华、陆阿闷等16名劳动者2026年4月至2026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83854.60元(具体明细可见《潘雁盛截至2026年9月30日尚未支付李菊华、陆阿闷等16名工人工资表》)。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社分局207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附件:潘雁盛截至2026年9月30日尚未支付李菊华、陆阿闷等16名工人工资表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
联 系 人:周梦、王振华 联系电话:8768629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