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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6〕第 5-00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9-20 分享: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佐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变更前:广东佐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277L34

  法定代表人:王用平(变更前:梁彪平)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横西村永谊三路5号第二幢第五层

  因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30号),已于2025年7月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柒万元整,你单位于2025年7月18日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粤中横栏分期缴纳罚款字〔2025〕第5-006号),而你单位逾期未全履行该义务,尚未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培南(1912119****)、李培顺(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