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刘锦灯饰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HC99D1U
经营者姓名:刘志强
居民身份证:4223021985********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利安路1号D栋二楼之三
你厂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我单位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09号),对你厂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厂于2026年3月24日收到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6]第1-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文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厂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6]第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