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鞍山丰源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0QC04B15
法定代表人:陈洪伟
住所(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桓洞镇本街
为查清你单位承接深江铁路SJSG-11标项目劳务施工期间工资支付情况及于敏、金德海、王海胜、王智华、王永亮、李付江、付俊峰等7人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实,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你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我单位协助调查: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非指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接受询问,但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授权委托书》);
三、于敏、金德海、王海胜、王智华、王永亮、李付江、付俊峰等7人的入职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你单位承接深江铁路SJSG-11标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劳务款结算对账等相关材料;
五、你单位承接深江铁路SJSG-11标项目施工期间未支付的工人工资汇总表;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单位)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供以上资料协助调查。
逾期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我单位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单位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人社分局207室,联系人:周小姐、王先生,联系电话:0760-8768629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