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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38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7-06 分享:

  名称:中山市横栏镇生源五金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E80D60G

  经营者:游红兵

  居民身份证:43052419**********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号厂房**之**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号厂房**之**从事灯饰配件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机关(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1.8裁量标准,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未排放污染物(0%);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6%);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