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孙文旭
居民身份证:4305221985********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新茂村民委员会网格化大综治副主任梁金旺的见证下进入孙文旭(身份证号码:4305221985********)投资经营的五金厂(以下简称你厂)检查;经营者孙文旭不在现场,不配合回厂检查;检查发现你厂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加工项目,你厂主要生产工序为:五金件一抛光一除油一磷化一清洗一喷漆一烘干一固化一打包一出货;你厂主要生产设备为:喷漆水帘柜3台、电烘干固化炉1台、除油磷化清洗线1条(11个槽);车间存放空油漆漆桶50个,未使用的油漆5个,部分使用的天那水3桶,其中有25个空油漆桶及5个未使用的油漆都是中山弘铭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型涂料,空油漆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900-252-12;危险特性:毒性、易燃性);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除油磷化清洗工序产生生产废水,你厂在清洗区域设置排水渠,水渠连接PVC管,废水通过PVC管直接对外排放;喷漆工序产生喷漆废气,该工序未配套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烘干固化废气,该工序配套废气治理设备直接对外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利用pH试纸对槽内废水进行筛查,结果呈酸性;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厂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检测编号:HLCW24061201),新茂村民委员会网格化大综治副主任梁金旺见证采样全过程;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厂营业执照、员工谢国均身份证、赵启仁身份证、打卡记录、送货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根据检测报告(HLCW24061201)显示,你厂厂内废水外排口镍为1.76mg/L超过标准限值0.1mg/L的16.6倍,铜为62.6mg/L超过标准限值0.3mg/L的207.6倍,锌为79.4mg/L超过标准限值1.0mg/L的78.4倍,铁为11.4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4.7倍,铝为3.68mg/L超过标准2.0mg/L的0.84倍。2024年9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向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调查询问通知书》(粤中横栏调询通[2024]第1-004号)和检测报告(HLCW24061201),要求你于2024年9月27日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你未在2024年9月27日到政府接受调查。应对孙文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检测报告(HLCW24061201)显示,你厂厂内废水外排口镍为1.76mg/L超过标准限值0.1mg/L的16.6倍,铜为62.6mg/L超过标准限值0.3mg/L的207.6倍,锌为79.4mg/L超过标准限值1.0mg/L的78.4倍,铁为11.4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4.7倍,铝为3.68mg/L超过标准限值2.0mg/L的0.84倍。超过因子为5个,最高超标倍数超标20倍以上,其中镍、铜、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所规定的“A类污染物”。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单位已于2026年5月27日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0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机关(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6]第1-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