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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 5-0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6-15 分享:

当事人:

  当事人一:张亚轩

  居民身份证:4408211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㙍镇山心村**号

  当事人二:杨超生

  居民身份证:4408831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浅水镇西萝村**号**房

  因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10日对张亚轩、杨超生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27号),已于2025年6月12日送达杨超生,于2025年7月24日送达张亚轩,要求张亚轩、杨超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伍拾捌万元整,而张亚轩、杨超生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张亚轩、杨超生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5-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培南(1912119****)、卢锦胜(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