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当事人一:张亚轩
居民身份证:4408211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㙍镇山心村**号
当事人二:杨超生
居民身份证:4408831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浅水镇西萝村**号**房
因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10日对张亚轩、杨超生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27号),已于2025年6月12日送达杨超生,于2025年7月24日送达张亚轩,要求张亚轩、杨超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伍拾捌万元整,而张亚轩、杨超生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张亚轩、杨超生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5-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培南(1912119****)、卢锦胜(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