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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催字〔2026〕第 5-00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6-09 分享:

当事人:

  当事人一:陈海浪

  居民身份证:52212819***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复兴镇复兴村金山组**号

  因你(单位)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38号),已于2025年11月1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伍万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6]第5-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培南(1912119****)、卢锦胜(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