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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向中山市盈峰玻璃厂送达《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26-04-15 分享:

中山市盈峰玻璃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经查,中山市盈峰玻璃厂属于上述第(三)项情形,我局拟注销你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2000MA4UJUNC14001Z)。

  我局依法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拟注销通知书》向你单位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我局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单位送达(拟注销通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上述拟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盈峰玻璃厂拟注销通知书中(横)环(排)拟注销﹝2026﹞002号》

  

中山市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