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刘君华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6X
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虎山路***号
联系电话:137096***63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2025年8月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收到多宗举报和投诉反映你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处理,现你还拖欠韦金香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320元,拖欠梁闯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654元,拖欠丁仿敏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852元,拖欠向小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1232元,拖欠邓宗琼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812元,拖欠陆道云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724元,拖欠黄炳兰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445元,拖欠吴保英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1878元,拖欠罗谋海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96元,拖欠张雷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8266元,合计拖欠上诉10名劳动者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工资差额89979元。
上述事实有《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工人工资表(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9日凌晨发放工资表(国杭代发)》、《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9日凌晨发放工资表(干澳代发)》、《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31日发放工资表》、《刘君华截至2026年2月1日尚未支付韦金香、张雷等10名工人工资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镇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足额支付韦金香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320元,足额支付梁闯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654元,足额支付丁仿敏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852元,足额支付向小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1232元,足额支付邓宗琼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812元,足额支付陆道云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724元,足额支付黄炳兰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445元,足额支付吴保英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1878元,足额支付罗谋海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96元,足额支付张雷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8266元,以上工资共计89979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