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单位: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5NG9J9X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下合生围中港路口(进明贸易有限公司)北侧第1栋首层第9卡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子鹏
联系电话:151133***25
负责人:尧妍
身份证号码:3625231994******2X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画眉一村**号***
联系电话:199663***86
案由:工资支付
认定的事实:2025年8月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收到多宗举报和投诉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处理,现你单位还拖欠黄菊英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363元,拖欠赵国香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78元,拖欠陆广芝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125元,拖欠付开桃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788元,拖欠王建芬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15元,拖欠阮福行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8674元,拖欠杨水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41元,拖欠松进发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7738元,拖欠黄元希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918元,拖欠罗梦花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271元,拖欠黄贤兰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2075元,拖欠何开凤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64元,拖欠卢方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427元,拖欠牟永秀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3030元,拖欠林带连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的工资差额8472元,拖欠张维城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8302元,拖欠汤海全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6944元,拖欠吴秀红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7998元,拖欠王桂秀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9436元,拖欠林全材2025年11月至2025年12月的工资差额4431元,拖欠王友华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15元合计拖欠上述21名劳动者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工资差额149705元。
上述事实有《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工人工资表(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9日凌晨发放工资表(国杭代发)》、《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29日凌晨发放工资表(干澳代发)》、《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26年1月31日发放工资表》、《中山市君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尧妍)截至2026年2月1日尚未支付黄菊英、王友华等21名工人工资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我镇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黄菊英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363元,足额支付赵国香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78元,足额支付陆广芝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9125元,足额支付付开桃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788元,足额支付王建芬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15元,足额支付阮福行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8674元,足额支付杨水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5741元,足额支付松进发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7738元,足额支付黄元希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918元,足额支付罗梦花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10271元,足额支付黄贤兰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2075元,足额支付何开凤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64元,足额支付卢方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6427元,足额支付牟永秀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3030元,足额支付林带连2025年9月至2025年11月的工资差额8472元,足额支付张维城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8302元,足额支付汤海全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6944元,足额支付吴秀红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的工资差额7998元,足额支付王桂秀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的工资差额9436元,足额支付林全材2025年11月至2025年12月的工资差额4431元,足额支付王友华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工资差额7715元,以上工资共计14970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