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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告字〔2026〕第12-00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2-04 分享:

姓名:张华玲

居民身份证:4311031987*******

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无照流动经营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122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国色天香大酒店旁进行执法巡查,发现你(张华玲)使用电动三轮车在上述地点从事流动经营活动,检查时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出示了身份证证件接受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不能出示营业执照

2025122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张华玲开展询问调查,其介绍身份信息,并承认20251223日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

经调查,张华玲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国色天香大酒店旁未领取营业执照使用电动三轮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卖灯盏粑粑),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 1223日被我单位查获。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证据资料》两张、《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你(单位)张华玲《身份证复印件》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第四类工商行政管理类第3点,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6〕第12-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6〕第12-0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