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黄文丁(中山市横栏镇优牛五金加工厂原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4527301986********
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表》§2.6.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排污情况排放A类水污染物(1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6]第1-002号)》
附件2:《中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