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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41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2-09 分享: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海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UB2Y6N

法定代表人:周海容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富裕路30号第****层第**

我单位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5624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1-039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于2025820日对你单位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1-0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129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1-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