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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不罚字〔2025〕第4-19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11-21 分享:

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皇御美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2B7TH3D

经营者姓名:向杰

居民身份证:5002381998********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2号锦江尚苑**幢首层**

本机关(单位)202419日对中山市横栏镇皇御美发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开展经营活动案调查。202311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资料,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2号锦江尚苑1幢首层6-7卡的中山市横栏镇皇御美发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杰不在现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董永盛在现场配合执法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其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接受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有背部、面部、腿部、肠胃等相关养生调理服务,经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服务的价格公示牌和收费明细。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开展经营活动。

2023121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向杰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介绍当事人的经营情况,由于小本经营,无法核算违法所得;其承认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其交代当事人已整改;其交代当事人开业至被查出之日止总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经核查,当事人在开展背部、面部、腿部、肠胃等相关养生调理服务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横栏镇皇御美发店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教育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明码标价。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不罚字〔2025〕第4-198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