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迪开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00043X6
法定代表人:刘勤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乐丰六路**号**栋**楼之一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5月26日对中山市迪开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立案调查。2025年3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2月在京东商城平台上的名称为“丹菲诺旗舰店”的网店购买了风扇灯产品共计付款607.5元,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无3C认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乐丰六路25号B栋六楼之一的中山市迪开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进行检查,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刘勤不在现场,经理刘资彪在现场配合执法全程,其出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接受检查。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办公室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涉案产品及销售单据。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刘资彪陈述该公司产品通过京东商城平台上的名称为“丹菲诺旗舰店”的网店进行网上销售,“丹菲诺旗舰店”网店系其公司中山市迪开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开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风扇灯产品为其公司销售。你单位无法提供被举报的产品的有效3C认证证书,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三无产品。
2025年4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刘资彪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交代你单位未能提供涉案线上平台上销售的名为“丹菲诺全光谱360度摇头变频风扇灯儿童灯男孩女孩卧室吸顶灯航员创意 独角兽风扇灯-离线智能语音”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承认你单位生产销售的上述灯具的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明规格型号、合格证、3C标识等信息的情况;交代你单位于2024年10月上旬开始生产“丹菲诺全光谱360度摇头变频风扇灯儿童灯男孩女孩卧室吸顶灯航员创意 独角兽风扇灯-离线智能语音”的灯具共5盏用于销售,生产总成本1230元,销售标价356元/盏,共销售了5个,实际销售额1542.14元;按其销售价计算,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1542.14元及违法所得312.14元,我单位予以认可。
经核查,你单位在未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你单位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灯具违法经营额1542.14元及违法所得312.14元。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7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通知书》(粤中横栏市监责字〔2025〕6-029号)、中山市迪开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刘勤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刘资彪身份证复印件、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销售的灯具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明规格型号、合格证、3C标识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1542.14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12.14元。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4-166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