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格辉尔灯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2JB0JXE
经营者姓名:陈雪锋
居民身份证:3621361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南桥镇高排村下坑小组**号
因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于2025年2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09号),已于2025年3月25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壹万元整,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5-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