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古镇淼桦喷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901327
负责人:肖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业路**号厂房第*卡第*车间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类型“配合监察执法、序号“79”的违法情节,处罚细化幅度在“14000元至20000元”,你单位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