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周海容
居民身份证:5102271976********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建山镇***********
本单位已于2025年6月9日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35号),你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根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单位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