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欧启文
居民身份证:4420001976********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
当事人二:欧启华
居民身份证:442000197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
因欧启文、欧启华于2020年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批复,在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91号【证号:国(2002)易170003】实施建设行为,违法建筑面积为2799.76平方米,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11日对欧启文、欧启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3号),已于2025年5月29日送达欧启文、欧启华,要求欧启文、欧启华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无规划报建的2799.7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2处厂房屋面天面棚、1处6层户外电梯、1幢框架结构3层厂房、1幢框架结构1层保安室),而欧启文、欧启华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欧启文、欧启华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76623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5室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