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勇明
居民身份证:5129241972********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县**乡**组
因你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本机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2-010号),已于2025年4月18日送达你,对你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50元,而你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766233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5室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