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当事人一:张亚轩
居民身份证:440821196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塘㙍镇山心村*号
当事人二:杨超生
居民身份证:4408831987********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浅水镇西萝村*号*房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2月13日对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横栏康龙六路14号“4·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府事故复[2024]50号)要求,事故调查认定:鑫辉大厦的经营者张亚轩、杨超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单位张亚轩、杨超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针对以上情况对杨超生进行了询问,确认了事故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材料,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自2024年1月10日起,谢盈盈、陈辉将位于中山市横栏康龙六路鑫辉大厦出租给张亚轩使用,2024年4月2日,鑫辉大厦外墙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一般竹质排栅坍塌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证实: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将鑫辉大厦排栅搭建及拆除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架子工李勇明、贴瓷砖承包方李东棋;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张英德在明知排栅上有工人在作业,拆除排栅有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要求无资质的架子工李勇明进行排栅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现场工人交叉作业)。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邮寄《询问通知书》等方式联系张亚轩,但均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杨超生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杨超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EMS邮寄单查询记录;执法人员电话联系记录;事故调查组制作的张英德、李明、李东祺、黄炽友、陈辉、张亚轩、李勇明询问笔录各2份;杨超生询问笔录3份;叶超均询问笔录1份;《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横栏康龙六路“4.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府事故复[2024]50号)、《中山横栏镇康龙六路“4.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横栏镇新茂村庆龙大道30号鑫辉大厦”4.2”一般竹质脚手架坍塌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的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4月23日向你单位(杨超生)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5年4月25日公告《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于2025年4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拟处行政处罚金额显失公平,超出合理限度,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无力承担。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罚款需综合违法情节、后果及整改情况。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已主动垫付医疗费用及部分赔偿金并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显著降低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从轻处罚。2.经济承受能力不足: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当前经营状况困难,58万元罚款远超实际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6条,行政机关应允许分期缴纳罚款。3.事故发生后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受害者家属的赔偿、安抚,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安全管理义务。请求从轻处罚,办理分期缴纳罚款。经复核,本机关(单位)认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横栏康龙六路14号“4·2”一般坍塌事故是发生在2024年4月2日,但直至2025年1月6日,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才将赔偿款支付给死者家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处罚58万元,自由裁量也是适中的。故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未提出听证申请。
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中山横栏康龙六路14号“4.2”一般坍塌行政处罚提请合法性审查请示的批复》及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张亚轩、杨超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
你单位(杨超生、张亚轩)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张亚轩)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张亚轩)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